出借自己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
刷流水、走走账、跑跑分
就能轻轻松松赚钱?
殊不知
该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自己已成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图片源自网络
近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法分子通过搭建“水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
案情回顾
为躲避侦查,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会用一些“黑话”进行沟通,其中“水房”是指专门负责洗钱的团伙。那么“水房”如何运作?空卡如何利用?难以想象,一起搭建在乡下的“水房”每天竟然流转着数十万的赃款。
为了给大额的“黑账”进行持续性“洗白”,张某组织王某等四人搭建“水房”,由王某等二人担任“卡商”,向本地居民收购闲置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招揽“卡农”,并雇佣池某等二人担任“操作手”,对汇入本地居民提供的银行卡内的赃款进行层层流转,以达到规避侦查,洗白赃款的非法目的。包括徐某等多名老年人在内的几十名居民出于贪图小利的目的,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并配合提供验证服务,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该团伙搭建的“水房”共计转移资金达三千余万元。2023年,张某等涉案人员陆续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人民法院裁判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屡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并组织他人招揽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人员充当“卡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具有相对严密的组织性、规模性和扩散性,涉案银行卡入账流水达数千万元,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王某、池某等人作为参与从事“水房”洗钱的“操作手”和“卡商”,是共同犯罪成员,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到一年三个月,分别并处罚金。徐某等提供“两卡”的“卡农”,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将所获的违法所得也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不少犯罪分子以信息网络为媒介,从事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严重危害。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帮信罪”已成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第三大罪名。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为躲避侦查,通常使用加密聊天软件进行联络,并对一些敏感词汇进行转化,用一些“黑话”进行沟通,例如,“水房”“跑分”(“跑分”指的是将非法资金稀释为“合法资金”)。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会立即销毁、隐匿作案工具,以规避侦查。
二、什么是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另外实践中,对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的,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等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上家的指示,使用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三、如何预防上当受骗,远离“帮信罪”?
不管是为牟小利出借银行卡、手机卡,还是在网上点击刷单赚钱、交友的链接,看似“无伤大雅”,其实很可能走上“骗人”和“被骗”的不归路。头脑冲动只会带来钱财落空。在实践中,构成“帮信罪”的常见行为包括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此外,还有登录网络犯罪团伙搭建的“跑分”平台,为其提供转账帮助将赃款洗白等。
法官在此提醒,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保管好自己的“两卡”(银行卡、手机卡),就是在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在看似“零本万利”的诱惑面前保持冷静,就是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杜绝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盲目地相信刷单、投资指导等诈骗,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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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主审法官:张一献
文字: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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