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贩子怎么赚钱 检察官说法|卖自己的“卡”赚钱?招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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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清市融媒体中心

联合推出的法治栏目《检察官说法》

再次和大家见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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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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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陈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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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周华玲

如果有一个简单易行的生财之道,你会不会心动?比如收购、倒卖实名登记的手机卡、银行卡,一套包括身份证、U盾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套装就可以卖到几百元,一整套企业对公账户、U盾甚至可以卖到几千元。今天,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带大家去看看,贪图眼前利益的这些人是如何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一

【卖卡获利一时爽刑事处罚悔断肠】

2019年12月的一天,詹某在QQ群内见到有人发“高价收购银行卡”的广告。詹某便联系了发广告的老李。老李声称自己有一项生意可以让詹某快速赚钱,只要詹某将收购到的银行卡转卖给他,就能从中获得高额的差价。面对这样的“好事”,詹某心动了。于是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詹某在明知所买卖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从事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多人收购了16套银行卡套件并转卖给老李。

与此同时,从倒卖银行卡中尝到甜头的詹某还开始研究如何利用代付通道(即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帮助别人洗黑钱。从2020年3月开始,他通过QQ群,先后以每套人民币1万元价格向他人购买了4套企业对公账户,所购买的账户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随后利用上述对公账户在网络代付平台上帮他人转账,从中获取抽成报酬。

2020年12月2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詹某倒卖银行卡的行为,为什么犯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周华玲: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里数量较大指的是5张以上,那么,詹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6张,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詹某还买卖4套含公司营业执照、公章、银行账户信息等对公账户资料,其中这个营业执照是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所以他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综上,我们检察机关对詹某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为什么会出现贩卖银行卡现象,这种出售或者贩卖银行卡的行为具体会带来什么危害?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陈钦燕:近年来,作为个人信用标志的银行卡、电话卡被当作商品在网上倒卖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就是因为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这些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而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你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就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我们过去查处的案件中,不少都是因涉世未深被犯罪分子蛊惑成为“卡贩子”的在校大学生、务工青年,十分令人痛心。

詹某可以说是收购倒卖银行卡的中间商,而在詹某的下游,还存在着大量的银行卡售卖者,这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就将自己名下的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我只是将卡卖给别人,自己本身既没有坑蒙拐骗,也没有偷摸抢夺。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也将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案例二

【贪图小利变卖卡法不容情失自由】

2020年1月,刘某偶然在一个微信群中看到一则银行卡收购广告。该广告称:出售一张实名登记的银行卡,就能获得150元的好处费。于是刘某主动联系了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在开通好网银后将该银行卡与配套的U盾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周华玲:刘某当时是在该男子的安排、带领下去开卡的,当时该男子还带着其他几名男子一起开卡卖给他。其实当时刘某有猜测到该男子收购这么多银行卡有可能用于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因为正常情况不会使用别人的银行卡进行存钱和转账,但是为了贪图眼前的利益,他还是把卡卖给了对方。

最终,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接收网络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25.8万元。

2020年12月14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不同于詹某收购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刘某他其实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别人,但他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对吗?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周华玲:是的,本案中的刘某他是明知自己的卡会被用于从事网络违法犯罪,却还是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帮助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赃款2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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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对于这种买卖银行卡的行为,现在有怎样的治理举措呢?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陈钦燕: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安部组织召开了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采取打击、整治、惩戒三大举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而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我们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断卡行动”要断的是哪些卡?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陈钦燕:“断卡行动”要断的主要是两种卡,包括手机卡和银行卡。通过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从源头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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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断卡”行动,能够有效打击哪些犯罪分子?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周华玲:此次“断卡”行动主要打击四类人员。

对于出借、出售或者是出租手机卡、银行卡的这些人,他们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周华玲:一旦经国家机关核实办卡当事人涉嫌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和公司对公账户,首先,要面临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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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面临牢狱之灾。除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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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获利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威胁自己财产安全,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成为个人档案污点,甚至影响征信、就业等个人前途。

检察官提醒:

犯罪团伙经常招募在校学生、务工人员或闲散人士办理银行卡、注册营业执照、滥开对公账户进行售卖,而后成为诈骗钱团伙接收、转移赃款的户头。因此,首先要请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为蝇头小利而被骗子利用,造成自身无法承担的严重后果。

其次,请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有遗失经历的群众,一定要抽空去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存在,及时将名下不是本人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等注销,以免被当做“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惩戒,影响个人生活。

第三,对出租、出售、出借手机卡、银行卡并已经涉案的人员,我们希望你们能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近年来网络诈骗手段

可谓是花样百出

但无论怎么演变

大多都会涉及手机卡和银行卡

希望市民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

并且自觉维护用卡秩序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切勿为了不法之财行差踏错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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