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什么电子产品赚钱 2个月销售近百万元!水果味电子烟成违法赚钱“风口”

图片[1]-卖什么电子产品赚钱 2个月销售近百万元!水果味电子烟成违法赚钱“风口”-侠客笔记

图片[2]-卖什么电子产品赚钱 2个月销售近百万元!水果味电子烟成违法赚钱“风口”-侠客笔记

2023年1月,执法人员扣押的涉案“MOT”牌水果味电子烟。

随着电子烟行业监管新规陆续出台,电子烟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水果味电子烟本应全面下架,顾某却伙同王某、丁某和董某偷偷违规生产、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每支成本仅约20元的电子烟,转手就能卖到89元一支,短短两个月销售额竟达近百万元。

最终,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近日,涉案的王某、董某和丁某三人也均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相应刑罚。

水果味电子烟成违法赚钱“风口”

顾某曾长期在广东省东莞市从事正规品牌的电子烟推广及销售。电子烟监管过渡期结束后,生产、销售电子烟均需持证上岗。顾某没拿到相关许可证,本来准备转行不干了,却发现水果味电子烟即将禁售的消息一经传出,反而变得供不应求,朋友圈内不少人都在炒高它的价格。“以后正规厂家都不生产了,它是个‘稀缺货’啊,我为什么不自己生产、销售呢!”顾某打起了如意算盘。

但在国家的严管态势下,该如何打通销售环节呢?他想到了曾经的下家零售商王某,便带着“小弟”丁某专程从东莞跑到苏州,和王某商议此事。

王某在苏州市吴中区开了一家电子烟专卖店,一直在顾某手中进货,两人是好朋友。根据电子烟行业新规,王某办理了零售许可证,并下架了水果味电子烟。谁承想,店内的国标电子烟无人问津,水果味电子烟却不断有人求购。因此,顾某的提议让王某眼前一亮,两人一拍即合。

暴利灰色泡影被戳破

顾某返回东莞后,便马不停蹄地租赁厂房、招募工人,同时又联系上了曾经和他一起从事电子烟生意的朋友董某,雇用其采购原材料、指导工人组装生产自创的“MOT”牌水果味电子烟。待产品生产完工后,再安排丁某,以快递的方式发货给王某,由王某负责销售。

该水果味电子烟销量很高,短短两个月就销售近百万元。然而,因技术不达标,其质量一直受到顾客的质疑和投诉。

吴中区烟草专卖局接到顾客投诉后,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并于2023年1月5日,在王某的电子烟经营店以及住处,当场查获了“MOT”牌水果味电子烟13371支。因王某具有零售许可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安机关遂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远在东莞的顾某很快获悉王某在苏州被抓的消息,但利欲熏心的他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顶风作案——“现在要货的不少,就是政策上抓得有点紧,我们偷偷来吧,但是规模不能做大。”根据顾某与电子烟工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为隐蔽行事,其将剩下的原材料转移到了东莞其他小作坊内继续加工生产;同时,为逃避打击,顾某自作聪明玩起了“灯下黑”,躲到了其位于常州的住所,后续生产出来的水果味电子烟成品也都存储在常州的仓库内。

最终,公安机关成功掌握了顾某的行踪。2023年3月14日,公安民警与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常州将顾某等人抓获,同时在仓库中查获“MOT”牌水果味电子烟5544支。

精准定性彰显法律威慑力

因该案是辖区内首起涉电子烟刑事案件,吴中区检察院应邀依法介入。

“顾某无证生产、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是没有问题的,但该违法行为也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这是我们重点引导侦查的方向。”承办检察官介绍。

因涉案电子烟未做泄压安全等检测实验,根据现有证据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存在一定的障碍。该院遂多次与公安机关、烟草部门沟通,并邀请省烟草检验检测站专业人员联合召开电子烟法律问题研讨会,围绕顾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展开深入讨论。

会后,承办检察官重点针对涉案电子烟的使用性能、种类标准、质量鉴定等发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据此,公安机关对涉案电子烟烟具进行了泄压安全检验,查明涉案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系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顾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认为。

2023年7月12日,吴中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一审法院全部认可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顾某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4月30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吴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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